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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2013年05月08日 00:00 来源:  作者:本站原创 点击:[]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教风、学风和校风,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苏州市有关加强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实行教学督导制度,设立学校教学督导组。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使教学督导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的督导对象是:全校各教学职能部门的教师、学生和管理干部,并负责对其实施教学、管理教学等有关教学工作实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由分管教学的校长领导,日常工作由品质管理部负责。教学督导组一般由913名督导员组成,设立组长1名、副组长2名,配备兼职秘书1名。为便于工作协调,品质管理部主任兼任第一副组长。

第四条 学校教学督导队伍建设的目标是:公开、精干、高素质、专兼结合。教学督导组成员主要由各专业(学科)的骨干教师和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的选聘程序是:在自愿原则下,先由各部、中心推荐,经品质管理部初审后向学校提出遴选人员名单,最后由校长办公会议择优聘任,并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每届一年。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教学工作,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协调能力;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懂得教育教学规律,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

4.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责任心强,为人师表,关心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望;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坚持教学督导工作。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中止聘用: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受到处分者;

2.不能按规定完成督导工作任务者;

3.不能坚持原则,在督导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4.因健康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督导工作者。

第八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1.监督和检查各教学职能部门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2.参加学校、部门两级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工作会议,了解、督促、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3.参与学校组织的有关专业设置、课程改革、课堂教学改革、教学评估等咨询和论证工作;

4.有计划地深入教学第一线(课堂、实验室、实习基地、毕业设计现场等),了解教学工作实施情况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监督和检查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重点是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有权要求被督导对象汇报有关工作和提供相关材料。

6.监督和检查各教学职能部门实施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情况,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7.评议各教学职业部门和各教研室、备课组工作状况及教师教学效果,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类考核、评优有建议权。

8.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了解他们的意见、建议,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9.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学经验、方法,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按制订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交流情况,布置和总结工作,每学期写一份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学校。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常规听课量每学期为28课时。

第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教学督导检查、评估的结果或其工作内容如有意见,可以向教学督导组提出,教学督导组应当及时受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和品质管理部共同负责对教学督导员的组织管理和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各教学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员的监督和检查,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督导经费,作为学校教学督导组的办公活动费用、教学督导员的酬劳(由学校在考核后发放)等,由品质管理部负责造单报批。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品质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工业技术学校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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